行政處罰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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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1)、沒有違法事實的。

(2)、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3)、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一)、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

(1)、人身自由罰,短期內剝奪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

(2)、行為罰(能力罰),即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

(3)、財產罰,即以剝奪一財產的形式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聲譽罰(申誡罰),如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告誡與否定性評價。

行政處罰中止必須滿足當事人沒有履行犯罪行為的能力,沒有構成實質性的危害,沒有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行政機關可以中止行政處罰,如果犯罪情節嚴重,對他人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不可以中止行政處罰的,具體的處罰標準根據案件的嚴重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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