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終止情形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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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我國國家在治理社會和管理社會進行的相應處罰的一種手段,相關的行政處罰是為了加強社會的合法秩序。我國的行政處罰終止主要是根據案件人的特殊情況、年齡不滿14週歲的、違法行為較輕的案件行為,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的終止。

行政處罰終止情形有哪些要求

行政案件中終止調查和不予處罰適用範圍的區別

一、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三、刑訴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我國對行政案件的相關調查和相關的人員處罰都有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相關的辦理單位根據這類情況進行相應的辦理。如案件的違法行為較輕,或已經超過了相關辦案的法定時效的,我國對這類案件的調查和犯罪人的處罰不與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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