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改制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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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多多少少都會存在一些債務糾紛或者債務問題,如果企業改制前沒有償還債務,而選擇逃避債務,就會面臨債務人的經濟訴訟,那麼對於債權人又該如何提起刑事訴訟呢?企業改制時的民事訴訟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下文對關於企業改制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關於企業改制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一、最高院觀月審理企業相關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解決了企業改制訴訟中的重要實體問題的同時,也就改制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作了規定與明確。

1、在受案範圍上,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併合同糾紛等。這些糾紛具有主體平等性、自願性、等價有償性等民事法律特性,因而具備可訴性。

但對於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的糾紛,當事人(指政府行政行為指向的直接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類糾紛源於政府機關(行政主體)與其下屬的企業(相對人)之間就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運營體系內的重新分配、調整行為的效力問題產生爭議,由於爭議雙方的身份不平等,且爭議屬行政爭議,因此應按行政程序加以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中也明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國有資產管理局在1998年發佈了《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提供了依據。所以,解決企業改制糾紛應該首先明確爭議各方的主體身份和爭議性質,然後視情況進入行政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

2、企業改制訴訟中訴訟主體的確定,主要是指對被告或責任承擔者的確定,這要依訴訟的爭議內容來明確。對於債務糾紛,若當事人有合法有效約定,依約定的內容確定;若被改制企業仍以企業法人資格存續的,則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改制前的債務;若被改制企業喪失企業法人資格或註銷的,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的資產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若是遺漏或隱瞞債務,則根據有關除權期的規定確定責任的承擔主體;若是留下空殼企業以逃廢債務的,要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對於其他糾紛,如企業出售合同效力糾紛、企業兼併協議的效力糾紛,則直接以爭議雙方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改制的過程中利用國家法律、法規的漏洞,使責任主體不易確定。這時,就應結合《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釋的內容綜合加以判斷。

二、企業改制行政訴訟需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即原企業(或原企業的出資人)、改制後的企業(改制後的企業的出資人)與債權人之間就改制後原有債務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只要該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事由,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應該尊重該協議的效力。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改制方式在本質上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

(2)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企業改制在很多情況下只是企業的出資人的變更,其法人資格併為消滅,因此在改制之後,仍應由改制企業承擔原有債務,企業的出資人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

即為了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可靠的物質保障,被改制企業的所有財產被視為其對外承擔責任的擔保財產(所謂責任財產),在當事人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被改制企業的債務隨企業責任財產的轉移而轉移。在以企業分立、企業整體出售、企業兼併等形式進行改制的,被改制企業的債務一般由接受該企業資產的民事主體在接受改制企業資產的範圍內承擔。

(4)債務的處理

對於改制過程中遺漏或隱瞞的債務,該司法解釋設定了債權人的申權期與除權期,在該除權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內)內債權人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承擔債務後再向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追償;對於在該除權期內債權人未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喪失向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主張權利的權利,其只能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主張權利。對於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沒有公告或通知債權人的,發生隱瞞或遺漏債務由誰直接承擔,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以前的司法解釋,應由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5)連帶責任原則

這主要適用於企業分立(司法解釋第12條)和債務人借企業公司制改造逃債(司法解釋第6、7條)的情況下,以加強對債權人的利益實現的保護,同時明確了妄圖借企業改制而逃廢債務的企業的財產責任。另外,對於企業債權人與負債企業之間就債權轉股權問題達成協議的(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就應該得到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負債企業主張債權,這就是所謂合同或債權的相對性的要求。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訴訟的原則有5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連帶責任原則、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企業債務原則。企業改制後彌補了以前的一些漏洞,行政訴訟可以更加方便的處理經濟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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