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關於財產的規定分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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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關於財產的規定分配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訴訟中關於財產的規定分配原則是什麼?

離婚訴訟中關於財產的規定分配原則是:1.協議優先原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2.照顧婦女和兒童。

二、相關內容拓展

法律上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範。

一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矚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即如果書面明確説明給予夫妻中某一個人的財產就屬於個人財產。

二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財產自身產生的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妻子婚前栽的樹婚後結了果子那麼果子還是屬於妻子的個人財產,但如果把果子賣掉取得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婚前自己買的車婚後增值了那麼還是屬於妻子的財產。

離婚訴訟中關於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必須要按照約定執行。如果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沒有達成一致的,就需要通過起訴的方式進行離婚的過程了,法院經過多方的調解和審理將會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如果對於判決不滿意的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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