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是合理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一、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是合理的嗎?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行為。民事執行,又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強制執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為。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這實際上是由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決定的。

3、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

4、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三、強制執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是合理的,我國相關的行政部門作出一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是需要當事人嚴格的遵守並執行的。如果當事人沒有遵守並執行的,相關行政部門有權對當事人進行提醒,並在提醒無果之後進行強制性的措施,也就是強制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