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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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履行職責的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職責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二、對行為的強制執行方法

1、強制許可。《專利法》(2008年修訂)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強制檢定。《計量法》第9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衞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3.強制收兑。外匯管理局有權強制收兑外匯。《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第46條均規定了強制收兑外匯的強制執行手段。如第46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與警告,強制收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這兩種都是屬於強制性的行為,同樣也都是屬於行政強制,但這兩種是屬於不同的處罰目的,一種是因不履行條款而作出的決定,另一種就是直接進行執行,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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