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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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違法建設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一)、不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強制程序:

1、催告程序: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建設者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建設者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建設者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建設者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3、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二)、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強制程序: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除了按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之外,也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強制執行:

1、催告程序: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建設者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建設者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建設者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建設者的意見,對建設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建設者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2、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經催告,建設者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建設者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強制執行決定後,建設者有權對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建設者自行拆除。建設者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建設者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違法建設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基本上就是首先進入催告的程序,催告建設者履行義務,建設者一直不拆除違法建設,再申請法院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若沒有什麼特殊的理由,將會直接進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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