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執法關於強制執行規定的執行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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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執法關於強制執行規定的執行流程是什麼?

行政強執法關於強制執行規定的執行流程是什麼

一)催告程序

1、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催告的例外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2)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2、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採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三)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而無須等待催告書中載明的履行義務的期限期滿;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

2、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絕大多數的情況下,行政單位在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如果需要強制執行的話,行政機關本身就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基本都不需要通過人民法院。但正式強制執行之前,行政機關還是給予了當事人申辯的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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