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止60日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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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中止60日後怎麼處理?

行政複議中止60日後怎麼處理?

行政複議中止60日後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的話,就可以繼續的處理。行政複議中止是指複議機關基於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對引起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制度。複議實踐中,複議機關往往因為出現某些特殊事由而無法正常開展行政複議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銷案件,在此情況下複議機關可以通過複議中止制度暫時中斷行政複議程序,待影響案件審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後,再恢復對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審查。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中止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後,行政複議期限將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要想在超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後提出行政複議,可以從這兩方面入手

1、能證明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到現在沒有超出複議申請期限。主要從行政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已送達的情況下。

2、可以看看有沒有中止時效的事由,有的話,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中止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行政複議在我們國家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相關的人員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但是由於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況,導致行政複議需要暫時停止處理,就是屬於行政複議中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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