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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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一小部分刑事案件,其實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而這部分案件往往就是指的自訴案件,此時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之後,那麼法院才能依法受理。不過也有一些案件不會由公安機關來偵查,而是由檢察院受理。那麼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3)軍隊保衞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虐待被監管人案;⑥報復陷害案;⑦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②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④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實還是由各地的公安機關來受理的,也就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偵查結束之後才會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但對於貪污賄賂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案件等等,就是直接由檢察院受理了。具體由檢察院受理案件小編在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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