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止的異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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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中止的異議怎麼處理?

行政訴訟中止的異議怎麼處理?

可以合法的提出行政複議,並由司法機關進行重新認定。行政訴訟中止是在行政訴訟進行之中,由於存在或發生了某種特定原因,使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暫時中斷,待中斷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訴訟程序的一項制度。行政訴訟中止不同於行政案件的延期審理,前者是行政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中止的時間相對較長,後者是另定開庭期日,一般推遲的時間較短,同時,行政案件延期審理後,訴訟活動仍未停止。

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不論是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還是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論哪一方認為需要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都應當經人民法院審查後以裁定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執行。也即即使是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停止執行。但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行政行為是“被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停止被訴行政行為,並不是所有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中止的原因

通常在存在或發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訴訟中止: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訴訟,或者被告被撤銷後,尚待確定訴訟參加人;

(2)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法規、規章不一致須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裁決的;

(3)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4)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其它應當中止訴訟的情況。行政訴訟中止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行政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恢復訴訟程序。

對於行政訴訟中止的具體情況,應當符合相關法律上對於行政訴訟中止的相關條件,只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對行政訴訟的情況進行認定,但當事人對行政訴訟中止不服的,可以合法的向司法機關來進行起訴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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