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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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包括:

(一)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二)扣押車輛、船舶、設備等財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交通運輸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四)代履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律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具體實施本規定第九條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實施;

(二)法律未明確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具體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加處罰款的行政強制執行;

(三)法律未明確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具體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代履行條件的,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可以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實施代履行的行政強制執行。

三、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對符合法定情形,確有必要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執行)審批表》(附件1),並報經交通運輸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並當場送達《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件2)。

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未到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如果公民觸犯了相關的行政法規後,司法機關也是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説被處罰人在接收到處罰通知後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履行自己的義務時,相關機構也是可以對其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交通管理部門為了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也是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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