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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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區別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區別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區別如下: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前提、動因、實施主體、結果的不同。

1、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兩個去面的內容。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根據我國有些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既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條件,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號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於行政處理決定本身不當或者違法造成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該糾正原行政處理決定;如果確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方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作出的。法律規定須經上級機關審批的,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上報,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況下,還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前的一段時間內,將執行決定送達義務人。

從實踐中看,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執行的機關、人員和時間;執行的方式、方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期限;行政機關首長的簽章以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2)告誡。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義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瞭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儘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説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關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關協助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關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三、行政強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執法主體必須是正式執法人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兩項內容。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2、行政機關不得夜間執行不得停水停電。

3、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5、不得查扣公民個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內容照顧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問題,在規定行政強制有查封、扣押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7、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8、行政機關依法查詢企業的財物賬簿、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事項,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祕密。

9、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0、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可達成執行協議,也就是説,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因此説,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主要有兩個,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決定做出之前,二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決定做出之後。第二點為行政強制措施是暫時性,而行政強制執行是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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