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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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 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 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責任範圍

1.把好收案關。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委託代理人時,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託,首先要認真聽取委託人對案件的敍述,查看有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然後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去控告或起訴。但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也是會有相同之處的。

2.辦理委託手續。接受代理的要辦理委託手續。首先要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要註明刑事自訴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無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該案的法院一份,委託人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底一份,承辦律師一份。

三、辯護人的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人員均可被委託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四、不能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日常生活中,公民難免會與他人出現糾紛事件,如果雙方通過協商是無法解決時,這時就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那麼在訴訟的過程中,就需要雙方當事人收集起有利於自身的證據和材料並上交至法院,那麼法院在進行審理審判時,也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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