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代理和案件辯護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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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代理和案件辯護的區別是什麼?

案件代理和案件辯護的區別是什麼?

1、對象不同:

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3、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

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

二、訴訟法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1)以下人員可以作為委託代理人

①律師;

②當事人的近親屬;

③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④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2)以下人員不能作為委託代理人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

(1)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_______________.《意見》第93條:調解

(2)一般授權: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不是特別授權。

4、離婚案件的特殊問題

(1)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有委託訴訟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訴訟。

(2)如果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要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本人不能表達意志,不需要出庭訴訟。但他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案件方面的代理律師是有着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存在着辯護人和代理人,但是這兩個相關的人員,他所從事的一個法律的地位還有就是擁有的進入訴訟的權利都是存在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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