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二審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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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的二審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行政訴訟的二審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訴訟的二審判決類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三、行政訴訟具有哪些特徵?

我國的行政訴訟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一)行政訴訟是解決一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

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講,行政訴訟的二審判決結果有可能是維持原判,也有可能是發回重審,但確實有證據證明一審的判決結果有問題的話,二審的判決結果也有可能是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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