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庭審後多長時間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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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於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行政訴訟庭審後多長時間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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