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認定為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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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可認定為行政不作為

什麼情況下可認定為行政不作為

1、第一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逾期不復議。對於兩級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應當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因為複議機關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的默認和維持。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複議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後判決複議機關作為,複議機關可能作出要求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作為的決定,而不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了一個環節。

2、第二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複議決定維持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而不宜對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因為複議機關雖然作出了決定,但其決定不具有實體內容,且維持了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很可能產生第一種表現中所談到的結果,使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一個環節。

3、第三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申請複議機關複議, 複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該機關接到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後仍然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複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妥的,雖然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可視為改變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對相對人有利。因此相對人只能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4、第四種表現是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按照法律規定無須經過複議機關複議的,特定相對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面對行政不作為可以要求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將行政機關不作為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但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並沒有出現“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字眼。對此,武增表示,這並不是説國家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的,不屬於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是關於行政賠償的範圍,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武增説:“行政機關不作為構成違法的情形,可以適用這一條款。”

為什麼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武增表示,主要是考慮到行政不作為在實踐中情況非常複雜,首先是要行政機關有作為的義務,並且可以行使職權,這是行政機關作為的一個前提。“行政機關不作為有一些限定的條件,在法律中規定比較困難,所以在條文中沒有明確表述。”武增表示,對於具體案件,司法實踐中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已經構成了違法,那麼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作為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來履行自己的職責。然而,現實中可能出現部分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作為的情況,也就是怠於行使自己的行政職權,從而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延履行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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