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行政不作為都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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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中行政不作為都有哪些情況

行政訴訟法中行政不作為都有哪些情況

不拆除違法建築、不查除違法產品、不給與違法者行政處罰等行為;

1、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逾期不復議。對於兩級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應當對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因為複議機關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的默認和維持。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複議機關的不作為 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後判決複議機關作為,複議機關可能作出要求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作為的決定,而不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 爭議的解決多了一個環節。

2、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複議決定維持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而不宜對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因為複議 機關雖然作出了決定,但其決定不具有實體內容,且維持了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很可能產生第 一種表現中所談到的結果,使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一個環節。

3、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該 機關接到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後仍然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複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妥的,雖然議機關的 複議決定可視為改變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對相對人有利。因此相對人只能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4、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按照法律規定無須經過複議機關複議的,特定相對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訴訟是我國相關的政府部門對自身監督機制,相關的當事人可以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辦理。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由相應的機關根據遞交的材料進行相應的辦理。對政府部門不作為的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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