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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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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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說已經認定了工傷並且已經鑑定了等級,但是對於賠償的數額及支付過程沒有達成一致。勞動爭議糾紛通常是說因確認勞動關係或索取勞動報酬而產生的異議。



    你的問題是工傷,那麼勞動爭議糾紛就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這是認定工傷,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當然你有勞動合同的話就不用了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爲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傷殘津貼



    1、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2、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爲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爲傷殘撫卹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1、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嗎?並不屬於,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和生活有很大的關聯,屬於我們繳納的社保的內容,工傷保險,當員工發生工傷之後可以依法獲得賠償的一個保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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