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分家後原土地使用證能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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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農村分家後原土地使用證能分嗎?

在農村分家後原土地使用證能分嗎

1、原土地使用證是不能分割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以家庭即一戶爲單位,經向人民政府申請,審覈,批准後,合法取得擁有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註明的是這個家庭一個人的名字,但是並不是該個人的獨自使用權,而是對該家庭以戶爲單位的使用權。農村村民一家在此宅基上以其積累的家庭共有財產建造的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其家庭成員對此房屋是一種共同共有的關係。當家庭財產需要分割或繼承時,家庭成員擁有平等分割和繼承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

2、分家析產是財產共有人透過協議的方式,將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產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基礎通常是依據各共有人對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自由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3、對家族合法擁有的宅基使用權以及宅基上的房屋進行分割,是家庭內部成員自由處分合法私權的結果,劃分的結果如果不改變家族以戶爲單位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原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因爲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個有效的宅基地變更制度,因此不論各家庭成員現在是否爲農村集體成員,只要不改變家族以戶爲單位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原有的大家族宅基使用登記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各家庭組成員在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範圍內依據家族財產分割協議獲得的私權利益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4、個別家庭成員在該分家協議不存在違法、欺詐、脅迫和其他重大原因導致該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下,片面的主張分家協議無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

二、申請宅基地所具備的條件

1、年滿20週歲在本村落戶的農村公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住宅分戶的;

2、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或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的;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出具批准證明),且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是在城市,分家的過程當中各方只能按照對土地使用權佔有的份額分割相應的財產,就當前家庭成員共有的這塊土地而言,雖然說幾位家庭成員都是共同使用權人,但是,也不可能這幾個家庭成員每人手中都持一份土地使用證,特別是在農村,一塊宅基地只能有一個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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