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條例如何認定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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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條例如何認定侵權?

著作權侵權條例如何認定侵權?

著作權侵權條例對侵權行爲認定如下:

1、著作權侵權行爲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爲。

2、凡行爲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所規定的行爲,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爲。

3、著作權侵權行爲須具備的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爲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爲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義務

(3)行爲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爲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4、著作權侵權行爲的特徵

(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3)侵權行爲表現爲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可透過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羣衆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透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透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著作權如果存在着侵權行爲的話,對著作權人來說的話是可以透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的,比如說可以透過協商或者是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但是不管透過哪一種方式都是需要認定,確實是存在着著作權侵權而且有損害的後果,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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