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夏季高溫補貼的發放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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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企業單位必須要給滿足高溫費受領條件的人羣發放高溫費,但卻沒有明確規定各省市應該發放多少,孤噩需要各省自行決定。廣東省立法機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了廣東省夏季高溫補貼的發放政策,根據該政策的規定,誰可以領取高溫費呢?

廣東省夏季高溫補貼的發放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廣東省夏季高溫補貼何時發?

按照廣東省相關部門的規定,是每年的6月至10月期間可享有高溫補貼。

二、發多少?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從6月至10月期間是用人單位發放高溫補貼時期,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三、誰可以領高溫補貼?

1、從事露天崗位工作;

2、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四、“清涼飲料”能抵補貼嗎?

據介紹,除了發放高溫補貼,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扣高溫補貼。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領不到補貼可依法維權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廣大用人單位需按照高溫津貼的標準和發放辦法,及時做好發放高溫津貼等工作準備,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

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由於最新數據還未公佈,以上數據爲去年數據,僅供參考,如有變動,以最新數據爲準。

由此可以知道,廣東省的高溫費在六至十月份發放,一般來說,高溫費是按月計算的,但若職員工作時間不到一個月的,則按天數計算,在其離職之日,與工資一起發放給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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