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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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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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人事爭議怎麼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