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責任和侵權責任哪個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一、工傷責任和侵權責任哪個重?

工傷責任和侵權責任哪個重?

工傷責任與侵權責任相比一般來說後者的責任更重一些,因爲對於單位來說,工傷事故發生之後,若是受傷職員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與單位共同賠償;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均由單位賠償,也即單位只需要承擔補充責任。若是辭退無過錯職員等情形,侵犯了職員權益的,由單位來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

二、單位需要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侵權糾紛在發生之後,受害方有權向責任方提出獲得賠償金的請求。若是職員因爲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那麼傷情有可能會構成工傷,此時首先是由肇事責任方來承擔賠償責任,若是在肇事方支付完賠償金之後,職員依舊沒有獲得全部自己應得的賠償金,單位就需要承擔剩餘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