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老工傷復發還要做工傷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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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老工傷復發還要做工傷認定嗎?

一、異地老工傷復發還要做工傷認定嗎?

工傷復發以後不需要重新做工傷認定,但是根據規定,如果是工傷導致舊病復發的話,當事人需要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傷殘鑑定的,因爲需要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專業鑑定人員確認,此次的舊傷復發跟之前的工傷事故是有直接的關係的。

工傷復發不需要做工傷認定,勞動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勞動者應當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傷殘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再次鑑定。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再次鑑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規定執行。

二、工傷職工的鑑定條件

1、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後,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2、在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爲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並已經勞動保障行政確認發出《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的,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3、在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後,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負傷或者首次確診爲職業病的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退休人員,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4、職工退休後確診爲職業病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的,被評定爲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5、對法院、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委託的舊傷復發鑑定作出鑑定;

6、對舊傷復發複查鑑定申請作出複查鑑定。

工傷認定僅針對發生工傷事故的當時,工傷復發以後,要確認的是舊傷跟之前的工傷是否有關係,工傷反覆復發的這種狀況時有發生,對此國家也專門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到時候還是需要有用人單位的配合的,工傷復發後員工還是應該積極面對處理的。

對於勞動者來說,工傷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復發現象,所以工傷復發也有一定的賠償的,一般對於工傷復發的情況可以獲取一定的工傷保險補償,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也是可以積極的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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