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不能上班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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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疫情不能上班有工資嗎?

因疫情不能上班有工資嗎

因疫情不能上班的職工有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受疫情影響單位可否在工作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單方調整員工的工資待遇呢?

工資屬於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用人單位要降低薪酬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纔可以調整。但這種主要是指基礎類的工資待遇,一些與公司經營情況有關的獎金或非約定類的待遇,可以減少或不支付。

三、因疫情影響,企業如何調整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績效獎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可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

(1)透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檔案,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週期屆滿後,就該週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檔案,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

(3)透過招開職工大會(採取線上等非接觸的形式開會),職工代表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後,出臺企業關於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工資獎金計發問題的檔案,將檔案向員工公示。公示後,作爲特殊的規章制度執行。但需確保該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即規章制度的內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在疫情沒有得到徹底有效的防控之下,各政府部門其實並不能特別準確的規定企業復工的時間,有些地方雖然允許企業復工了,但是每個政府部門現在規定的疫情防控政策都不一樣,很多外來職工在企業復工後也不能及時到崗,這個就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領取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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