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書有什麼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聘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應該是一種要約。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在用工單位招聘勞動者過程中,如果認爲應聘者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會向該應聘者發出報到證或者通知書,就是希望錄用該應聘者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法律關係,報到證(聘用通知書)的性質就是用人單位發出的要約,它符合要約的幾個法律特徵:
(1)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
(2)是嚮應聘勞動者發出的;
(3)目的是爲了與被錄用勞動者締結勞動合同,建立勞動法律關係;
(4)一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即接受該意思表示。
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用人單位在發出報到證(聘用通知書)後不予聘用的情況,這時候作爲應聘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聘用義務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要約不得撤銷有兩種情形: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當前,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聘用通知書的性質。有關於勞動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缺乏具體規定,這時候,就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爲從性質上講,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勞動合同法》與《合同法》就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
法條連結
《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