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合同是否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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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是否續簽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這個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可以協商,可是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我國法律當中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也是有着明確的要求的。可能現實生活當中也有很多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對於勞動合同是否續簽合同這一問題是比較迷茫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來了解一下國家對於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規定。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是否續簽合同?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對於勞動者而言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

2、對於用人單位而言

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

對於像服裝製造類行業來講,員工流動率較大,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避免用工風險,但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 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勞動合同法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

由於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衆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第三,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

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可以透過提前30日通知不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損失,但是在30日之內仍有各種可變因素導致糾紛。

雖然說在我國規定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但是說句實話,勞動合同是否續簽合同的這種事情本來就是取決於雙方個人意願的。如果員工不想再和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正常的辦理離職就可以了,因爲國家也沒有說勞動合同到期了以後就必須得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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