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辦理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作爲勞動者,我們再找到用人單位時,都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而勞動合同往往都是有固定期限的,總會有到期的一天。在合同到期後員工有選擇續簽或者是不續簽的權利,用人單位選擇不續簽時是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辦理賠償?這裏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辦理賠償?

一、是否應該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何進行經濟補償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辦理賠償,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爲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爲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爲準。

3、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員工合同期滿,如果選擇不續簽時,可以對照上面的情況,看是否能夠進行補償,如果能進行補償,又該怎樣補償。瞭解上面的內容,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關於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怎麼辦理賠償這一方面的內容,作爲一個勞動者,我們要了解職場維權,在生活中,作爲公民,我們更要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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