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怎麼賠償
律師解析:勞務合同到期後,勞務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期限內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行爲。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不能視爲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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