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標準中月工資基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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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合同補償標準中月工資基數是什麼?

勞動合同補償標準中月工資基數是什麼?

勞動合同補償標準中月工資基數一般爲年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中關於工作年限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5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暖應予支援。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爲新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3、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涉及到勞動合同中有關補償標準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勞動合同內容和條款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工資待遇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當事人之間也是需要根據工資待遇的發放情況來認定賠償的基數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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