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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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現在的勞動關係實際上透過各種體制的改革已經逐步的發展成爲了市場化了,因爲勞資雙方都是要透過書面合同來更好的適應如今的勞動關係的轉換模式的。有勞動合同的保護,職工在被迫離職的時候就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對於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爲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1、員工違紀行爲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曠工等;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爲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首先要知道,我們可以獲得經濟賠償金的情形是包括七種,總體概括下來的話就是並非自己觸犯了一些特別嚴重的錯誤被辭退的都有賠償。當然被辭退,償的標準不會超過12個月的工資,工作才三五個月就被辭退了的話,可以額外獲得半個月的工資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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