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次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次籤幾年?

一、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次籤幾年?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你與用人單位協商,籤多久都可以。

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的要點,如何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

新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其一,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爲主。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採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其二,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爲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其實,企業沒必要擔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會因爲新法的實施受到限制。因爲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起始至終止之間的時間,或者說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段。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最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如果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無需確定終止時間。

三、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1、勞動合同應儘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於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於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對於企業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並明確對於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爲,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2、勞動合同最好約定明確可行的違約責任和罰則。約定違約責任和罰責,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夠成爲日後作出相應處理的有力依據,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違約責任問題上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爲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對於違約責任,主要是指違約賠償責任,可以由企業與職工雙方商定各種違約情形下具體的賠償數額;對於職工違紀的處罰方式,可以是警告、記過、扣工資、開除等。對於職工的違紀處罰,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可能太詳細,可引用企業規章的規定。

3、最好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旦出現某些事由,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約束;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發生某些行爲,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應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並規定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好處在於:一旦有約定情形出現,企業就可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比如某公司約定:職工當月無故曠工2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補償金。如果按照法律規定,職工曠工2天,顯然不太可能被認爲是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如果沒有上述約定,企業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被判賠償。

可見,第一次和第二次籤勞動合同的時間,公司還是佔有很大的主動權的,一般就是公司約定的是幾年,那雙方就在幾年以後重新商量續簽勞動合同的事情就可以了。國家在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是,如果之前勞資雙方已經連續兩次的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在第三次籤勞動合同的時候,對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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