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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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發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磨合的一個過程,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現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是可以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然後辭職離開的。因此很多人就有疑問,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發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試用期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發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三、約定試用期間應注意什麼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裏。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需要繳納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

由上可知,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的,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給勞動者結清工資,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都很少當天結清工資的,一般情況下都是在公司固定發放工資的當天把工資發放給勞動者。要是你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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