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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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新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試用期辭退補償標準與正式員工是一樣的,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僞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爲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辭退時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第一,從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收受主體的恆定性及資金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方向的流動等方面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單方性。

第二,經濟補償金的給付並不是依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直接適用的。其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

第三,經濟補償金給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隨義務而非責任。有學者將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爲性質定位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顯屬不當。法律義務是行爲主體依照法律規則而必爲或不爲的帶有應當性的行爲,法律責任則是行爲主體因違反法律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應當性的不利後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對用人單位行使預告解除權時附加設定的一種法律義務,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就應當簽訂合同,有關試用期的規定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是可以享受規定的待遇的,被辭退的顯然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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