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執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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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執行是什麼?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後,由於債務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啓動執行程序的叫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不予執行

不予執行制度是我國執行程序中一項執行救濟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精神,執行中,如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構的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也就是不予執行制度只能應用於非訴法律文書出現法定不予執行情況下。

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三、先予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06、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爲限。

107、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爲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110、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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