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協議能隨便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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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協議能隨便解除嗎?

勞動協議能隨便解除嗎?

企業不可以隨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勞動合同,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須具有《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相應條件,否則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企業隨便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辭退,需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支付雙倍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只要簽訂了勞動協議,就相當於是勞動合同,那麼如果是合法的條件下籤訂的這個合同就是受到我國法律的保障的,並且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因此雙方是不能夠隨意進行解除。不管是哪一方要解除,都必須要提前30天通知到對方,而且如果是勞動者解除,那麼是不用承擔任何賠償,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就必須要給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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