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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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時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怎麼辦

勞動仲裁時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怎麼辦?

勞動仲裁時,仲裁機構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的,申請人可以提供其他的證據,或者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鑑定,確認其證據效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爲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覈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儲存、傳輸、提取,儲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儲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透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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