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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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籤3次,是否要籤長期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拒絕。 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的時候,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標準是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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