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 經濟性裁員應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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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員,經濟性裁員應如何補償
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員,經濟性裁員應如何補償
一、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對於經濟性可以裁減的人員,法律雖然已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出於對特殊人羣的保護,以下人員是不得裁減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性裁員應如何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爲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了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
我國經濟性裁員,一般指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減人員,應發給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是: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給1個月相當於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多少年就發給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月平均工資,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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