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具備什麼條件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我想問一下具備什麼條件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爲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2、辭職權: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