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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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嗎
員工是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嗎
1、違法解除是指勞動關係雙方在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但沒有履行完畢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單方作出提前結束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爲。違法解除具有雙向性,即有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也有員工的違法解除,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是用人單位在法律沒有賦予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進行的解除。而員工的違法解除是員工違反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義務而進行的解除,員工提前解除在試用期須提前三天,超過試用期須提前三十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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