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加班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加班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怎樣的工作

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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