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廣東東莞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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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廣東東莞勞動合同法
廣東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條件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透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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