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買方要求房產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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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買方要求房產繼承公證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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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收了定金後拒不賣房買方應如何要求賠償

作爲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其財產,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自由意志的體現,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合同即生效。作爲買方,無任何違約行爲。作爲賣方,無任何法定或履行不能的事由而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爲己構成了預期違約,應對此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能夠證明該房屋產權已轉移至第三人,現履行不能,則可以不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否則仍然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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