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開除是否可以向單位要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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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開除是否可以向單位要年終獎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員工被開除是否可以向單位要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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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開除是否可以向單位要年終獎
一、因爲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福利的一種,而非員工的工資組成。因此當員工被單位開除,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後,員工無法享受用人單位的福利,不能向單位申請年終獎。但是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無過錯被辭退的,可以向公司要雙倍的經濟補償。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可以要一月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補償金。
二、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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