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訴和勞動仲裁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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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仲裁
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首先要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兩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有可能導致敗訴的風險。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限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規則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兩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薪水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人薪水發放花名冊)、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資料;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聘請“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