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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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答辯狀
請問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答辯狀怎麼寫呢,謝謝了
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答辯狀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可知,1、 答辯人一貫嚴格依法履行勞動用工義務,包括與所有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依法發放工資等。 2、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自始訂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3、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要求賠償金,是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 (1)、2013年1月1日至5月14日,被答辯人遲到、早退和曠工次數達44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答辯人可以將其單方辭退。這是答辯人提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之一。 (2)、由於被答辯人工作能力欠缺,答辯人苦口婆心多次找其談話,希望被答辯人能夠改進工作,但是即使給予被答辯人許多時間和機會,被答辯人工作能力仍未得提高,所帶保安隊伍表現差強人意。這是答辯人提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之二。 (3)、被答辯人提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被答辯人隔天工作一天後開始曠工,未辦理交接手續。該一系列的行爲,表明被答辯人同意並接受被答辯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提議,所以,本案不具備賠償的前提。 因被答辯人作爲保安隊長不稱職,所以,2013年5月14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出書面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其實,在解除合同一事上,答辯人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並非突然提出被答辯人工作能力有問題,因爲答辯人曾多次向被答辯人提出要求改善其工作;對於答辯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提議,被答辯人如果認爲其能夠勝任保安隊長一職,完全可以向有關部門主張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但被答辯人一直沒有向答辯人或司法機關表示想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是在答辯人協商解除的通知(5月14日)送達後, 被答辯人隔日繼續工作一天(5月16日)後未辦理交接手續的情況下曠工、離職。被答辯人不辭而別的行爲,其實就是被答辯人以行爲表示其同意終止勞動合同。 4、 被答辯人不具備領取失業金條件,因爲: 一是並非答辯人單方辭退; 二是被答辯人只爲答辯人工作四個半月; 三是被答辯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不滿一年; 四是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和失業登記手續。 所以,被答辯人不可能會有失業金損失。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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