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地死亡的賠償是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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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地死亡的賠償是由誰承擔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爲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爲,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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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亡由誰賠償

施工工地人員傷亡承包商承擔責任。雙方之間形成僱傭關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應當保障施工人員的施工安全,而施工人員在施工中從高處摔下而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致,因此,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主明知施工隊沒有相應資質,還將建房工程發包給施工隊承建,施工人員的傷亡造成的損失,房主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21〕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

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爲用人單位,工人爲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仍然可以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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